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 ] 8号)关于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现行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予以明确和调整,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所指驻昌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凌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五、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六、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七、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八、省委、省政府直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依据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统筹。其他省直机关所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作出具体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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