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科院院发〔2018〕57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教财字〔2014〕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院领导及享有高校系列教授职称(或高校系列正高职称)的教职员工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在不增加出差天数,且目的地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折扣后的机票票价低于火车票票价,可乘坐飞机(学生实习需要老师与学生同行,实习带队老师不在此范围)。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果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院领导及享有高校系列教授职称(或高校系列正高职称)的教职员工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具体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南昌市内办公不属于出差范围。)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 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带学生实习除外)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却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强化预算管理,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审计单位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及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学院出差审批制度或执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关于学生实习、培训、竞赛或比赛等费用支出规定:
一、学生实习:
1、学生实习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要乘坐同席列车硬座;轮船要乘坐该轮船最低仓位,如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规定部分自理。带队教师乘坐的交通工具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
2、实习一般不允许包车出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包车的,因涉及到意外事故等潜在问题,所以,需就包车事项单独提出申请报告,报告须由学科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学生包车费用不得高于正常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出行的费用。包车出行,带队老师不得另外报销车票,不得领取公杂费补助。包车出行开具的发票须包括以下方面:带队老师名单、学生人数、出发地、目的地、单价、数量、金额。交通费发票不得由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出具。
3、食宿原则上要求教师与学生同吃同住,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住宿费标准每间最高不得超过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带队老师数量为双数时,要求两人同住一个标间;如遇带队老师数量为单数时,可安排一人住一个房间;如遇带队老师为异性,可根据性别选择住宿房间。
4、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安排。实习费报销时须附上参加实习学生签字的实习名单,按照实际参加实习的学生人数报销实习经费,如果发生因虚增实习名单而多领实习经费的,由计划财务处报学院,学院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教师与学生参加培训、各类竞赛和比赛费用报账时需出具举办单位的相关通知或证明,会计根据相关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学院报销制度办理会计业务,相关费用不得超出学院预算。
三、凡在市内参加这些活动,学院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补助标准
(一)实习教师南昌市外伙食补助、住宿费、市内伙食补助见附表二。
(二)学生培训予以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时须出具举办单位通知(在市内参加这类活动不予报销住宿费),相关补助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大科院院发【2015】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    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人
 
  
   |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费补助标准   | 
  
   | 院领导及享有高校系列教授职称(或高校系列正高职称)的教职员工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 1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 2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 3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 4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 5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 6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 7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 8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 9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 1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 11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 12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 13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 14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 15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 16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 17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 18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 19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 2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 21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 22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 23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 24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 25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 27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 28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 29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 3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 31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 32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 33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 34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 35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 36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 
 
 
 附表二:    其他特定事项报销标准(附表)   | 
  
   | 项目 | 教师 | 学生 | 备注 | 
  
   | 市内 | 市外 | 市内 | 市外 | 
  
   | 实习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 交通费凭票报销,标准每人每天8元 | 据实报销交通费(硬座) | 
 | 
  
   | 时间在一个月内的短期培训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只报销培训费 | 据实报销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50元 | 培训、竞赛、比赛等事项报账时须出具举办单位的相关通知或证明,会计结合学院相关报销制度予以报账。 | 
  
   | 竞赛或比赛 | 交通费凭票报销,标准每人每天8元;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 按出差 | 交通费凭票报销,标准每人每天8元;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5元 | 据实报销交通费(硬座)、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 
 
 
 
  
   |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