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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13 15:12: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包括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招标课题、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简称“重点类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等(简称“一般类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招标课题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由所在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承办;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或委托依托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项目发标基地承办。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青年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各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根据情况参与鉴定或对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3.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鉴定工作,由委托单位或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委托书》或《项目申请评审书》的具体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以及《成果摘要报告》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科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或结项申请。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招标基地提出鉴定或结项申请。提出鉴定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如未明确具体任务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成果形式为论文者: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2)重点招标课题:发表论文不少于3,其中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规格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

3)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3,其中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规格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

4)一般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2,其中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不少于1(青年项目、无经费资助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2,或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1)。

成果形式为著作者:

重点类项目最终成果已经完成(未正式出版);一般类项目成果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者:

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经省教育厅批准变更形式相符,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完成并提供3000-5000字左右的《成果摘要报告》。

   4.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如“江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直接报送结项,报送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七条):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 项目成果5套(含原件1套,重点类项目的著作类成果报送装订好的未出版的打印稿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计划任务书》5份(复印件)。

   4. 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项目组成员变更必须在结项前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1.重点类项目、委托项目及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情况除外: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类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名称和项目名称相符(著作类成果已正式出版),且唯一标注项目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论文类成果发表2篇以上,其中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

2)青年项目及无经费资助项目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发表1 篇以上。

3)《成果摘要报告》获得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厅)级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除提供采纳证明外,还需提供能反映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文件资料)。

4)成果以《专家建议》《成果要报》等形式被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机关部门转发刊用。

5)成果获得教育部、省(社联)及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6)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结项。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及《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任务书》)核查和鉴定成果,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对提出免于鉴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等。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九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3至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项目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需鉴定的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的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项目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重点类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一般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三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对未出版的著作和《成果摘要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四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0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鉴定程序

鉴定组织者在鉴定前应向鉴定专家宣布(通讯鉴定应抄送)本办法中与鉴定专家有关的内容。

1.通讯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将需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内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在会议鉴定前10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形成初步鉴定意见;

2)项目责任人(重点类项目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会议费、邮寄费等。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七条  由省教育厅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可以结项者办理结项,颁发结项证明。

1.通过鉴定的项目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鉴定意见书》附于其后装订)2套,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原件2套,如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2套。

3)《成果摘要报告》 纸质版2份及同版本电子版(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2套,如最终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2套;

3)《成果摘要报告》,纸质版1份及同版本电子版(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4)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符合免予鉴定条件项目的等级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复审确认。

4.重点类项目的最终成果如为著作,经专家评审鉴定后,由项目组按要求进行修改,由省教育厅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经费由课题费支付。正式出版后将2套成果样书报送省教育厅社科研究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高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下达的研究项目,可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