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
在江西省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
二、体检医院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三、体检标准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1)。
四、体检用表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须环节,体检合格是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涉及申请人员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指定体检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强化培训,落实岗位职责
指定体检医院要在每次体检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办法,做好业务培训,签订责任书。
1.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申请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如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须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诊断或数据,经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2.负责体检人员要提前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的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按期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流程
1.体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严防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2.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和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3.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专家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由主检医师再作出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
4.复查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派专人陪同,只对单科进行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上级医院否定该体检机构的诊断结论时,要在诊断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须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派专人取回并交回原体检医院,由原体检医院根据复查结果给予体检结论。
5.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如个别项目需复检,暂不给出体检结论,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方可完成体检结论。
六、体检费用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院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医院须向申请人公布体检收费标准。
七、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体检办法和标准即日起废止。
附件:1.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2.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