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
一、受理范围: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准备材料
1、职工须按要求提供各相应材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代他人提取的出具代理人身份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已在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的,须提供南昌市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异地购房还须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2、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①经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②已付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①契税完税证明;②过户后的《房产证》;
(3)购买房改房:①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批复;②房改办盖章并有该职工姓名的计算底册; (4)购买拆迁安置房:①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批文;②拆迁安置协议;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②施工许可证;③土地使用许可证;④与施工部门签定的协议;⑤付款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示的大修鉴定证明;③工程预(决)算书;④付款收据;
三、中心审核
职工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四、提取期限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有效期为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或房产证下发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2)购买二手房:提取有效期为自房产证下发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计税总金额。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3)购买房改房:提取有效期为自批复下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计算底册上标明的房屋总价。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有效期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的房款总额。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为与施工部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建、翻建自住房的总金额。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为自鉴定证明开出之日起1年内办理。
五、 注意事项
(1)在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支出的情况下,可同时提取配偶及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关系证明。
(2)职工出具虚假、伪造材料,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