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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5-05-11 16:28:44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

    一、受理范围: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准备材料

    1、职工须按要求提供各相应材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代他人提取的出具代理人身份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已在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的,须提供南昌市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异地购房还须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2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经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已付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过户后的《房产证》;
        
    3)购买房改房: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批复;房改办盖章并有该职工姓名的计算底册;       4)购买拆迁安置房: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批文;拆迁安置协议;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与施工部门签定的协议;付款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示的大修鉴定证明;工程预(决)算书;付款收据;  

    三、中心审核
     
    职工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四、提取期限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有效期为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或房产证下发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2)购买二手房:提取有效期为自房产证下发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计税总金额。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3)购买房改房:提取有效期为自批复下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计算底册上标明的房屋总价。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有效期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的房款总额。前期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为与施工部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建、翻建自住房的总金额。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为自鉴定证明开出之日起1年内办理。  
     
    五、 注意事项

         1)在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支出的情况下,可同时提取配偶及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关系证明。
        
    2)职工出具虚假、伪造材料,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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