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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6-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巩固、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实校园文化活动内涵,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品味;培养锻炼学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增强科研意识和提高科研能力。

第二条   为进一步有效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人文精神、科研精神,促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三条   为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鉴定)的日常工作和各项科研成果的管理及评奖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动手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的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2、学生科研项目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小组申报,小组申报每个项目组成成员一般为2至5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非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支持个人申报。

3、项目应有负责人,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可自行聘请一位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与经验、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或辅导员担任。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申请,并在立项后带领学生按照计划进行该项目研究,指导学生完成中期检查和结项的有关工作。每个学生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每年最多申请一项项目,每个学生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个。

第五条   项目的类别和范围
   学生申请项目类别: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主要范围:

1、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或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2、能够结合我院的学科方向,研究目的、内容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先进、合理、可行。

3、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项目范围。

第六条   申请时间
   学生科研项目每年定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中旬受理申报,十月底评审立项,每个项目研究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或重点研究项目可适当延长3至6个月。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立项的同学需填写《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指导老师评定其项目的可行性、使用性以及新颖性,在规定受理期限内由各学科部汇总将纸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团委,逾期作弃权处理。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团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格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答辩。

2、凡批准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学院将发文公布。项目负责人正式填报项目任务书后立项,对于非资助的项目也必须填写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申报金额

已立项的项目,学院将遴选部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每个资助项目的经费:哲学社会科学类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500元,自然科学类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元,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非资助项目的经费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检查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需与学院签订《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为期十个月(重点研究项目或特殊情况除外),正式立项后即次年一月份学院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学院还将对部分项目组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方式为召开科研进展情况汇报会,由项目组负责人将本组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进行汇报。项目结题上交的时间为立项次年的六月上旬,验收时间为立项次年的六月中旬。
第十二条   学生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团委,同时必须将利用研究经费已购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研究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等),上交至团委,由团委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确因实验方法问题导致未出成果者,必须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由团委、各学科部共同组织。 活动的开展范围、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学科部文化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学科部应对学生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学生科研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科研项目活动经费建立专项基金,由财务处下拔团委,由团委统一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
   学生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费、 材料费、印刷费及部分差旅费,劳务费或咨询费一律不得列支,有特殊支出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所有经费均需经团委初审后按学院财务制度到财务处办理。

1、每年集中报销2次。第一次报销时间为次年一月中旬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第二次报销时间为立项次年六月项目提交研究报告后。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
   2、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超额部分自理。  
   3、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4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团委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拨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院纪处分。
   1、科研资助经费挪作它用的。
   2、科研资助经费使用帐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
   3、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
   4、其它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资助项目成果管理及奖励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由团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老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颁发荣誉证书,记入个人档案,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立项并顺利结项的项目组成员可享受一门任选课(二个学分)免考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完成较好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省级、校级大学生课外学生科技作品等相关竞赛并向上级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对所有结题的项目,学院将开展专题宣传、展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与研究者本人,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凡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将利润全部上缴学院,学院对项目参与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应注明“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由团委负责成果汇总并将有关项目档案归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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