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大科院院发[2010]126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2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附: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是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个人信息进入学院贫困生档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当年考试课程出现不及格;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10日前,由辅导员在本班级公布学院相关文件,将本班具体做法和时间安排等进行通知;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初审通过,向学科部推荐初步人选;
(三)学科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日前提出上一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科部公示3天;
(四)学科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复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通过;
(五)学院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经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最终结果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院在收到教育部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各学科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班级、学科部及全院进行公示。各学科部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初审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一经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收回励志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国家奖励志学金应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要求,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