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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刘向东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04-21 14:52:28  浏览:

院内各单位:

刘向东,男,财经学科部国贸061班学生,学号:7010705048;

经查实,刘向东自本学期开学至今累计旷课达14节,应受到学院警告处分,由于该生在2008年6月23日因旷课受到学院警告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75号),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向东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4月13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