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文件

学工文件

首页 > 学工文件 > 正文

关于解除张开等六十八位同学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05-19 11:40:41  浏览:

各单位:

张开,男,理工学科部车辆工程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12906052;因舞弊于2008年3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3月5日解除察看期。

罗希,男,理工学科部工程管理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13206085,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8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周 翔,男,理工学科部工程管理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13206078,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熊 凯,男,理工学科部工程管理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13206027,因舞弊于2007年7月23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12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7月22日解除察看期。

魏武强,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3班学生,学号7011505160,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32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林 鹏,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013,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刘 磊,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206,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吴远龙,男,理工学科部工程管理专业071班学生,学号7013207054,因打架于2007年10月31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15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0月30日解除察看期。

刘加文,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010,因把舞弊于2007年3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3月4日解除察看期。

汪 庆,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3班学生,学号7011505135,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9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李元挺,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053,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3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黄渝翔,男,理工学科部生物技术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10705024,因舞弊于2008年1月23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月22日解除察看期。

唐建飞,男,理工学科部生物技术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0705094,因舞弊于2006年3月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6]1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3月7日解除察看期。

黄忠荣,男,理工学科部工程管理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13206018,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郑 黎,男,理工学科部工程管理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13206086,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8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夏 懿,男,理工学科部车辆工程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12906057,因舞弊于2008年3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3月5日解除察看期。

江 涛,男,理工学科部建筑学专业041班学生,学号7011405022,因舞弊于2006年3月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6]1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3月7日解除察看期。

王术利,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3班学生,学号7011505140,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3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胡志杰,男,理工学科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11206072,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沈孝亮,男,理工学科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11206089,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2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袁远龙,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专业053班学生,学号7011505175,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3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丁星荣,男,理工学科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1205020,因舞弊于2007年7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10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7月4日解除察看期。

徐 杰,男,理工学科部建筑学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034,因舞弊于2007年7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7]10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7月4日解除察看期。

常允德,男,信息学科部自动化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21306013,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曹玄烨,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63班学生,学号7020906105,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徐泽华,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20906081,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阎寒,男,信息学科部电气工程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22806076,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叶子君,男,信息学科部软件工程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23106048,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陈泽潇,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20905057,因留宿女生于2007年11月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159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1月7日解除察看期。

叶泉,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54班学生,学号7020905202,因舞弊于2006年3月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1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3月7日解除察看期。

肖坤,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20905046,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陈聪,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20905029,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吴虹,男,信息学科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20906022,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宓鑫,男,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4班学生,学号7030505205,因违反考纪于2006年6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5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6月5日解除察看期。

王璐,男,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0505017,因携带相关材料考试于2006年9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73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9月4日解除察看期。

李辉,男,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0505035,因携带相关材料考试于2006年9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73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9月4日解除察看期。

王季飞,男,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0505006,因舞弊于2006年9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7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9月4日解除察看期。

张莉,女,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0505024,因舞弊于2006年10月11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87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10月10日解除察看期。

李晓玲,女,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505061,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徐欣芳,女,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505122,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余靖,男,人文学科部工业设计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1905006,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潘巍,男,人文学科部工业设计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1905035,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徐艳琼,女,人文学科部艺术设计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1605050,因舞弊于2007年12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20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2月27日解除察看期。

刘鹏,男,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42005165,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姚斐,女,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105100,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周洁,女,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105138,因舞弊于2007年7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10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7月4日解除察看期。

刘智雯,女,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105150,因舞弊于2007年7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106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7月4日解除察看期。

朱寅,女,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105076,因携带相关材料考试于2006年9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73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9月4日解除察看期。

覃玲玲,女,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2班学生,学号7030105095,因舞弊于2007年12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20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2月27日解除察看期。

任思东,男,人文学科部法学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30105043,因舞弊于2007年12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204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2月27日解除察看期。

涂香花,女,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71班学生,学号7030507012,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9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谭必伟,男,人文学科部新闻专业071班学生,学号7030507018,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9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解除察看期。

周吉,男,人文学科部工业设计专业071班学生,学号7031907017,因打架于2007年12月24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202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12月23日解除察看期。

赵翔,男,财经学科部工商管理专业071班学生,学号7040207059,因打架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22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杨珈,男,财经学科部工商管理专业071班学生,学号7040207023,因打架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2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陈贵,男,财经学科部市场营销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42706013,因舞弊于2007年3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3月4日解除察看期。

谢乾,男,财经学科部物流专业073班学生,学号704307122,因舞弊于2008年3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3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3月5日解除察看期。

陈涛,男,财经学科部物流专业073班学生,学号7043707119,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李兰,女,财经学科部国贸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42006035,因舞弊于2006年12月20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12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12月19日解除察看期。

涂志斌,男,财经学科部国贸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42006014,因舞弊于2006年12月20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121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12月19日解除察看期。

李健,男,财经学科部国贸专业061班学生,学号7042006011,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曹伟,男,财经学科部工商管理专业062班学生,学号7040206068,因舞弊于2008年1月28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8]15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9年1月27日解除察看期。

袁经洪,男,财经学科部国贸专业063班学生,学号7042006115,因舞弊于2007年3月13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3月12日解除察看期。

钟倩,女,财经学科部国贸专业064班学生,学号7042006204,因舞弊于2007年3月13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42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3月12日解除察看期。

温迎春,女,财经学科部旅游管理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41805011,因舞弊于2006年9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73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9月4日解除察看期。

朱腾云,女,财经学科部旅游管理专业051班学生,学号7041805007,因舞弊于2006年9月5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6]73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7年9月4日解除察看期。

李斌,男,财经学科会计专业065班学生,学号7042606246,因舞弊于2007年2月6日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发[2007]30号);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察看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于2008年2月5日解除察看期。

南昌大学科技学院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