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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科院资发(2025)4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刘娜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16   浏览: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具类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家具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产权属于学院的家具类固定资产,包括桌几、凳、椅、沙发、床、柜、橱、台、架等各类家具。

第三条 单件价值 200 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在 4000 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家具列入固定资产由学院统一建账管理。单件价值在200 元以下且批量在 4000 元以下的家具由各使用单位按照低值耐用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管理。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加强使用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家具配置

第五条 家具配置。学院党群和行政部门的家具配置标准,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办法》执行,各教学、科研和直属单位等家具按实际需要配置参照执行。

第六条 家具采购。家具采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家具验收和建账

第七条 家具验收。家具到货安装后,采购合同总额在 1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采购合同总额超过 10 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二次验收,参照《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共青校区资产验收相关规定(暂行)》执行。家具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要求,以及供货清单逐一(项)清点,检查家具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及材质等内在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要求。采购合同总额超过 1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初次验收合格后,将相关验收材料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申请二次验收。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二次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八条 家具建账。家具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领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在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平台中提交家具建账申请;经单位资产员初审及资产管理处终审后建账入库。审核结束后,领用人须打印入账凭单及标签,并将标签妥善粘贴于家具表面,作为家具清查的依据。接受捐赠、盘盈的家具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建账手续。


第四章 家具日常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监督各单位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检查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院内各单位作为使用单位,负责家具类固定资产的

购置、验收、建账、维护、自查盘点、申请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家具领用人对其领用的家具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确保领用家具完好。领用人有义务指导和监督实际使用人妥善保管家具类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家具调拨。家具领用人发生岗位变动(包括院内流动、离退休、离校)时,领用人应主动办理资产移交和调拨手续,所属资产管理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在岗离职人员的家具移交由所属资产管理员或单位资产负责人负责及时办理。各单位如有闲置家具,应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上提出调拨申请,对于暂时不宜调拨的闲置家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将仍有使用价值或状态完好的家具长期闲置、人为损毁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家具盘点。学院每年对全院各单位的家具开展年度盘点,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学院盘点要求,将具体盘点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家具账实相符并有效利用。各单位在配合学院进行年度盘点的同时,应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家具类固定资产开展自查。

第十四条 条损坏与赔偿。家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使用人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报告,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属于被盗事故,还需报保卫处。凡因工作不负责或管理不善,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家具状况及损坏程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赔偿金额=家具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其中: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加权系数(0.5-1):根据家具是损坏还是丢失、资产价值、责任大小、事件原因、性质、导致后果情况而定。超过折旧年限的家具,赔偿比例按照原值 1%计算。家具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家具一般应在院内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移至院外或做规定用途外的使用。如因教学或科研等工作需要,须放置院外使用时,应报使用单位批准。放置期满后,领用人须将相关家具搬移回院内。

第十六条 教室、食堂、学生宿舍、教工公寓、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家具,因使用人员流动性大,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日常管理细则,明确使用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安排专人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家具使用及变动情况。


第五章 家具报废及处置

第十七条 家具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调拨、对外捐赠、置换等。家具的处置应当以利于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物尽其用为原则,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八条 家具的报废实行逐级审批。使用单位提出家具报废申请,经本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实,按照规定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进行实物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待报废家具类固定资产在准予报废处置前,其保管责任仍由使用单位承担,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