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大科院院发﹝2012﹞110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2年9月27日院务会审议通过,请各单位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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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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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非税[200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包括党群机关、行政部门、业务单位、部系和直属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院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具体指院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技能)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租借的主要方式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五)将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
(六)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参与重大出租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非经营性房屋和设施设备对外租借以短期、一次性使用为宜。长期租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除外。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九条 院内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院内单位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填写《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二)审核:院内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受理,并对申请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经费数额多的项目,必要时报院务会审议批准。
(三)经批准后,资产出租单位应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国有资产租赁原则上需使用学院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纪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应及时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临时性租借的管理
国有资产临时性租借是指期限在三天以内且租金总额不高于3000元的租借活动。
国有资产临时性租借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备案,具体要求是租借活动完成后一周内,租借单位需填写《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持学院财务收款收据及相关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租金不得低于学院制定的租金标准,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每年最低租金标准,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院内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租借单位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租借活动受学院保护,学院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其收入的分配比例、用途、管理办法等按江西省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如未经批准擅自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