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南大科院院发〔202089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业经2020114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二〇二〇年十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116日印

附: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学院预算经费、代管经费、创收经费和其他经费。学院预算经费包括部门预算经费、学院统筹业务经费和学院统筹专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办事程序,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反对铺张浪费,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第二章 经费支出基本要求

(一)经费审批

第四条 根据经费的属性,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的审批,即“一支笔”审批负责人。各部门“一支笔”签名样本应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自部门“一支笔”更换之日起,凡报销前任“一支笔” 审批签字的报销凭证,还需新任“一支笔”审批签字后才能予以报销。

(二)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经费支出由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各部门需对本部门的年度预算作出详细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各部门应按要求执行当年预算,不得无预算支出。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预算编制预算项目细化表及费用预决算表,并注明项目启动时间。预算项目细化表及费用预决算表的审批与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致。审批后的预算项目细化表及费用预决算表纸质版原件和电子版均需交至计划财务处。

第八条 各类费用的报支须根据预算项目细化表及费用预决算表进行账务处理。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可调整预算经费。在项目内,如有特殊情况,导致非人员经费的决算与预算有出入的(实际费用的增减与预算不符的部分,须局限在该项目预算总额内),则应在费用预决算表上作情况说明,费用差异在1000元以下由部门“一支笔”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还须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人员经费的决算与预算有出入的,还须经过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人员经费和非人员经费之间不可调整。

第九条 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增。如因上级政策变化、工作计划有较大调整等特殊原因,项目经费超支,需要调增预算的,应填写《项目预算调增申请表》,就调增原因及调增金额作出详细说明。《项目预算调增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由部门“一支笔”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审定。预算调增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三)支出凭证

第十条 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非税收入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除此之外的收据等均属白条,此类票据无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票据监制章;复印件和白条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各类人员费用发放表格等,学院各类人员经费发放的表格须按照计划财务处统一格式填制。

第十一条 外来原始凭证须填写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应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品名(商品名称必须具体,不得以“办公用品”、“计算机配件”、“维修用配件”、“音响设备”“某某器材”等冠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凡是发票不能明确表示所购商品或发生费用明细及金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须经税务系统开具物资采购明细单,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的公章。手工开具的发票必须按照采购物品和服务项目逐条逐项填写清楚发票的所有项目。随意、含糊、不按发票各要素填写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当年发票原则上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年限在两年之内的发票,可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两年以上的不予报销。历史原因造成已办理借款手续未销账的票据不受年限限制,但须及时销账,未销账前未取得此项经纪业务的足额发票不再增加与此相关联的付款。

为了确保原始凭证记录的真实性,各类原始凭证均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的财务印章。

人员经费发放表必须有发放标准、数量及税前即应发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收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与原始凭证的财务印章一致。根据国家税管政策,支付院外人员的讲课费、评审费等临时性劳务费单次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餐饮费用、人员及劳务费用,须单独取得报销凭证,不得与购物和服务等费用打包开具发票,打包开具的发票不予报支。


(四)报账业务

第十二条 各类报销原始凭证的取得时间与预算项目启动或行为时间相符,当年发生的有预算安排的费用,须在该项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且当年内完成报账。

第十三条 由一个供货商一次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会计一般称“单项业务”),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无论开具多少张票据,原则上要求转账支付款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则必须办理对公转账手续支付款项,不予核报现金。电子发票报销前须到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处查验并登记后方可报账。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招待费与其他经费应分开填写报销单(须院长签字的费用,报销时一般需单独填制报销单),人员经费填写人员经费报销单,招待费填写公用经费报销单。报账人须按所报账内容分类汇总、填制相应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原始单据须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三类人以上签字,签字人须在签署本人姓名前冠以自己在报销单据中的责任属性。报账时须注明预算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对所有经费支出进行复核,对违反经费支出原则的和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转账、规避审批层级、改变采购方式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业务,并要求整改。


第三章 部门预算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经费是指学院经费预算中安排给各部门开展部门活动的经费。部门预算经费借款及报销的审批流程如下:

单笔经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

单笔经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各部门“一支笔”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单笔经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在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还须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学科部党务工作经费报支(含预算)由各学科部党总支书记负责审批签字,经党务工作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学科部纪检工作经费报支(含预算)由各学科部党总支书记负责审批签字,经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差旅费、人员经费和工作餐费在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还须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差旅费按照《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出差人须在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程序与差旅费支出审批程序一致。各学科部所属人员因教学计划发生的学生实习差旅费、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学生就业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由部门“一支笔”、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除以上情况之外的差旅费由部门“一支笔”、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学生外出实习选择车次,应就低不就高。出差乘坐飞机须事前提交申请报告,在不增加出差天数,且目的地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折扣后的机票价格(含各种附加费)低于火车票价格,此种情况乘坐飞机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这种情况报销时如因特殊情况机票价格高于火车票价格,则高出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担。其他情况乘坐飞机由院长审批同意(因学生实习需要老师与学生同行,故实习差旅费不在此范围)。报销时机票必须附上登机牌。

差旅费报销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确属工作需要自带交通工具的,须事前提交申请报告,经部门“一支笔”、部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同意。报账时要提供过路过桥费等证明票据,燃油费的申报金额须与实际行车路程相符。

出差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若无书面通知或所报会务费、资料费金额与通知不符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由部门“一支笔”、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院领导在原始票据上签批。

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交通补贴,书面会议通知无“食宿自理”条款的,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伙食补贴。参加在南昌市、共青城市内召开的会议、培训等不属于出差范围,在南昌市、共青城市外召开的会议、培训均参照《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考察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旅游发票不予报销。出国培训费用按《江西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费或其他补贴等劳务性人员经费支出,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事前提交加班报告,经部门“一支笔”、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加班费报销时原则上须附加班报告和人事处出具的加班时段考勤记录证明材料。加班应合理、严格地安排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安排本部门人员。加班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九条 讲课费、评审费发放。各部门组织和开展的日常工作、评审、鉴定、论证、咨询、讲学、培训及各种赛事等活动,如确需请专家的,应严格控制院内人员的专家劳务费支出,合理适度安排院外人员的专家劳务费支出。审批流程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要求执行。

讲课费开支标准:院内人员,标准不超过讲课人员职称的课时费标准,且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800元和1000元;院外人员,参照《赣教财字[2014]88号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各类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评审费开支标准:院内评委,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院外评委,参照《赣教财字[2014]88号<关于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各类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内正高级职称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高级职称专家及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省外正高级职称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职称专家及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条 工作餐是指加班需要用餐的。须事前提出申请报告,报告中写明工作事由和用餐人数,标准不得超过20元/餐/人,工作餐费经部门“一支笔”、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执行公函制度,具体要求见《南大科院院发[2017]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用餐前,须凭来访单位的公函到院办填制招待费审批单,供报销时使用,严禁事后补办手续。公函由院办留存,计划财务处凭院办审批后的招待费审批单报账。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邀请院外人员来校进行工作,需要接待用餐的,须事前提出报告。报告中须表明用餐原因,接待人数、陪餐人数和预计用餐金额,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院办负责人和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招待费审批单上须注明招待事由、招待人数、招待时间、陪餐人员人数及姓名(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地点,招待费具体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180元/餐/人,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150元/餐/人,处级及以下人员130元/餐/人,单笔招待费中只能持用餐地点的餐费发票报账。对外招待用餐须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院办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院内单位承办各类会议的费用支出按《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等,须凭审批后的会议预算审核报销,并提供会议日程、参会人员名单、受托承办方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务费收入应及时交计划财务处,不得以收抵支。会议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般按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00元/人/天)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耗材及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耗材等领用,应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及《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保管制度,相关部门应建立库存材料的领用和保管制度。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办公用品,办公用品须在院办领取,如院办没有所需的办公用品,可要求院办购买后领用。特殊情况可经院办相关人员签字同意之后方可自行购买。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办公自动化耗材,办公自动化耗材须在计算机网络中心领取,如计算机网络中心没有所需的办公自动化耗材,可要求计算机网络中心购买后再领用。特殊情况可经计算机网络中心相关人员签字同意之后方可自行购买。

院办办公用品费和计算机网络中心办公自动化耗材费等分别由院办和计算机网络中心按季度、对领物单按部门汇总制表报计划财务处,用以结算分摊各部门办公费用。


第四章 学院统筹业务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统筹业务经费是指由学院预算统筹安排、由职能部门经办、但不属于部门自身开展活动的预算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社保公积金、年终绩效工资、绩效奖励、课时费、水电费、贷款本息及投资回报等。

第二十五条 每月统一发放的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社保公积金等支出,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工资变动情况表,经人事处经办人审核后,由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附工资变动情况相关审批材料原件,如涉及政府及学院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还需附调整变化政策文件或会议纪要。

年度发放的年终绩效工资、绩效奖励等人员经费的支出,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发放表,经人事处经办人审核,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定,并附绩效考核相关的学院(部门)文件、人事处公示材料等支撑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课时费是指由教务处审核按学年发放的教学课时费,其他课时费均纳入各相关部门预算经费管理。课时费支出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课时量,经教务处经办人、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发放表,经人事处经办人审核后,由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附课时量和课时费计算的详细附件和审批材料。

第二十七条 水电费、贷款本息及投资回报等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经办人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学院统筹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统筹专项经费是指由学院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服务)采购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费、疫情防控费等。学院统筹管理的专项经费,使用前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预算审批后,一般项目的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3000元及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设备(服务)采购按《南昌大学科技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执行。经费报账时须附上上述文件中条款要求的支撑材料,主要包括:设备采购申请单原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原件、资产处设备验收单原件、使用部门设备验收单和耗材验收单原件等。

设备(服务)采购经费的支出,由物资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物资采购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定方可报销。

设备(服务)申购使用部门经手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须在原始发票上签字;资产管理处资产录入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须在原始发票上签字;物资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物资采购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3000元及以上)、院长均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如未填制费用报销单,则也在原始发票上签字)。

教学部门采购物资应统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物资采购职能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其他行政部门采购物资应报物资采购职能部门,由物资采购职能部门确定采购方式。物资采购原则上不预付采购款。

第三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工程款报账时须附上上述文件中条款要求的支撑材料原件,主要包括:工程立项书、工程付款意见书、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决算书和审计意见书等。

工程款的支出,由维修改造工程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要物资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最后报院长审定。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报销要求在原始发票上签字。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

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质保金(押金)支出。在预留质保金(押金)时,由计划财务处开具《质保金(押金)预留单》,交物资采购职能部门和维修改造工程职能部门保管。质保期满后,由物资采购职能部门和维修改造工程职能部门填写《质保金(押金)支付申请单》,根据物资采购职能部门设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及维修改造工程职能部门工程使用的质量回访情况签署意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办理支付手续,并附相应的《质保金(押金)预留单》。


第六章 代管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代管经费是指外单位拨入学院有特定用途的经费。代管经费到账后,在使用前相关部门需提交分配报告和经费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由相关部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审批后按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代管经费的支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3000元及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拨给学院的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流程和支出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七章 创收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创收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确定到账情况,创收经费的使用按照《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创收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创收经费的分配,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特殊项目创收经费的分配,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

分配后的部门自有经费使用前须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再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3000元及以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学生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支出,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生源地来款数据和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数据编制发放表,经学生签字核对和计划财务处复核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审批后可办理学费抵扣手续,同时对不需要抵扣生源地贷款发放的,转发至相关学生的银行卡。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退费根据《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文件执行,退费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退学申请(退学本人在退学申请中须表达退费的要求),需辅导员和学科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科部公章,并附退学原因及相关材料;

教务处出具的《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退学学生按要求完成相关签字手续(未入学籍学生不需提供);

学生填写的退费领条,经计划财务处收费科核对其缴费数额后,退费领条需学科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未入学籍学生为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和招生就业办公室分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

交费收据原件、学生一卡通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征兵入伍,需退当年学费的,退费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退费申请,需辅导员和学科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科部公章;

教务处出具的《学生保留学籍申请(审批)表》,入伍学生按要求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入伍学生填写的退费领条,经计划财务处收费科核对其缴费数额后,退费领条需学科部负责人、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

交费收据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退伍学生资助款的垫付。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学院未收到国家拨入的“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款”前,学生需要领取资助款的,由学院先行垫付,审批流程为:

学生入伍时已交清学费且未退学费的,学生需在学生资助中心填写《学院垫付退伍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款发放表》,经学生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领取;

学生入伍时已交清学费且办理了退学费、或入伍时未交清学费的,资助款优先冲抵学费,学生需开具学费收据时,学生需在学生资助中心填写《学院垫付退伍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款冲抵学费表》,经学生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开具学费收据(学费不足部分学生应补齐)。

学院收到国家拨入的“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款”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拨入资助款的文件材料和相关学生的资助款垫付数据、学费缴费数据、开具学费收据数据编制信息表,并发放给学生签字核对后,经计划财务处复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可办理退伍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款的发放及核销垫付工作。


第九章 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类履约保证金、押金(一卡通押金除外)的退款,相关部门需填写《质保金(押金)支付申请单》,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退款,3000元及以上还需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学院第三方营业款的领取,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后办理。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之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南大科院院发〔2018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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