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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园非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04点击: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校园非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


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安全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车辆登记及通行管理

1.电动车必须按交管部门规定办理及悬挂非机动车车牌。

2.严禁拼装改装、加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蓄电池的电动车进入校园

3.在校园通行的电动车必须申办并张贴“学院通行证”,未办证车辆不予入校。

4.因工作需要及日常使用需求的师生员工(含第三方人员、外聘人员、临时工、经营商户)办理交管部门非机动车车牌后,凭非机动车登记证、车辆悬挂车牌图片、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进校申请表到保卫处交通治安科申办“学院通行证”。

5.骑行电动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校园内骑行必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应遵守行人优先原则。

6.自购电动车限两人骑行,共享电动车限一人骑行,骑行时严禁玩手机、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飙车等。

二、车辆停放及充电管理

1.自购车辆和共享车辆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占道、占车位停放。

2.所有车辆不得在停车线以外的区域违规停放,自购车辆停车区域为白色停车线内,共享车辆停车区域为黄色停车线内。

3.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严禁电动车进入学院建筑内(含架空层、地下车库)停放

4.严禁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学院建筑内(含架空层、行政楼及明德楼地下车库)充电

5.电动车在划定的室外充电区域进行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三、车辆违规处置

1.校园内非机动车违规行为的,将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2.日常巡查时,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采取稳控措施并联系保卫处。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卫处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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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公共安全管理处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792-356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