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给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道路交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凡在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学院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确需在校园道路上挖掘施工、跨越道路架设管线的,项目管理单位经后勤保障处和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须附加保护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的约定和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夜间留有坑槽或施工设备、施工垃圾等障碍物时,应开启警示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护栏、交通标线、交通减速带、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设备。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八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集会、比赛、商品经营等非交通活动,不得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道路交通的行为。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院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机动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交通门禁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和故障车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驶入校园。未经批准,出租车、燃油三轮车、拖拉机、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有序通行,不得超车和连续鸣笛,驾乘人员须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第十三条 院外货运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进出校园。货运车辆在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进出校门时必须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及工程车(包括10吨)须经后勤保障处等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大型货运车及工程车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大型货运车辆及工程车在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学院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院内交通信号灯、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做到礼让行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无证驾驶、饮酒或吸毒后驾驶。
(二)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未划分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在道路中间通行。遇有交通拥挤情况时,应顺序通过,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练车、试车。
(五)不得在校园内鸣笛,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车载大功率音响。
(六)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学生集中通行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不得超车和掉头。
(七)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遇有沙尘、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低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八)行经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减速慢行。
(九)不得超员、超载,不得客货混装。确需附载作业人员的工程、服务车辆,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十)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批准,到保卫处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第十九条 机动车须在学院外环设定的泊车位有序停放,严禁在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校车应在规定的地点停靠、停放。
第二十一条 院内单位举办活动时,外来车辆有超过20辆进入校园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活动审批时须向保卫处审批备案,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
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二十三条 严禁无证无牌电动自行车、畜力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应靠道路右侧或在非机动车道通行,不得抢占机动车道路。横向穿越道路时应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件缺失、故障的非机动车。不得超载带人或双手脱把,不得高速骑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曲折竞驶,不得攀扶其他车辆、骑车时打手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学院建筑内(含架空层、地下车库)停放;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院建筑内(含架空层、地下车库)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在非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二十七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未划分人行道的靠着道路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打羽毛球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和学院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应同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
第三十条 保卫处接到院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学院保卫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改正的,保卫处可以对违章的车辆、物品,采取锁留原地或牵引、搬离现场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毁坏校园交通标志和交通设备、门禁设施的,
由行为人按价赔偿,故意毁坏的双倍赔偿。行为人拒绝赔偿的,学院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道路施工方不按规定申办审批许可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学院负责组织项目管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学院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辆在院内有超速行驶或乱停乱放行为的,予以相应处罚:
(一)属于学院师生员工(含外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车辆,第一次贴单或短信告知;第二次锁车并通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学年平安建设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二)属于院内商业经营或从业者(含送货)的车辆,第一次贴单或短信告知;第二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同时通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学年平安建设考核予以相应扣分;第三次列入门禁黑名单,禁止半年入校。
(三)属于临时进入校园车辆,第一次贴单或短信告知;第二次通告报备部门学年平安建设考核予以相应扣分;第三次列入门禁黑名单,禁止半年入校。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情节恶劣者进行采取锁车、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对存在压坏人行道、绿化等情况,由保卫处负责锁车,车主要向有关职能部门赔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由责任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