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资产配置管理,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院管理的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申报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资产出租出借、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修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院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有已通过立项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六条 学院采购分为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两种形式。未达到学院限额的项目(以下简称“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达到学院限额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院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院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 社会代理机构代为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代理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学院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园网(https://ncuky.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办公室、采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指导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拟定学院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学院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四)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
(五)讨论、审查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审议等;
(六)讨论决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方案和一票否决结果;
(七)讨论决定失信供应商纳入学院供应商黑名单库的事项;
(八)组织召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九)对招标采购工作中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十)讨论其他与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为学院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起草学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与学院采购相关政策;
(三)组织编制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并统计汇总,上报学院年度采购计划,调整或追加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四)初审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公开采购方式;
(五)协同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一起编制、审查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实施计划专家论证,负责采购具体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采购制度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分散采购工作;
(八)审查统一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文本;
(九)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和委托代理采购工作;
(十)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十一)负责采购数据统计、上报及采购项目材料整理、归档;
(十二)负责学院自主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申购部门(以下简称“申购部门”)是执行项目采购任务的主体之一,是加强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编制和需求调查;
(三)编制项目采购需求;
(四)提出采购需求审查,参与采购实施计划专家论证,审核确认采购文件;
(五)参与学院统一采购项目采购评审会;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洽谈、会签和履约;
(七)组织限额下的项目验收,配合归口职能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
(八)反馈项目验收结果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九)负责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材料整理和归档;
(十)办理进口科教设备的学院报批手续;
(十一)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属性划分归口管理范围:
(一)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软硬件、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化信息系统运维、网络工程建设等项目;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用仪器设备、家具、其它货物及服务等项目;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服务等项目;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查、设计、施工工程,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水电气的供用、维保、维修改造工程等项目;
(五)未纳入上述范畴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归口范围内项目的预算、采购需求审查及论证;
(二)监督和检查项目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用户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采购项目经费性质、经费来源;
(二)参与采购项目审查论证相关工作;
(三)审核采购票据的合法性,监督采购项目经费使用;
(四)审查和办理采购合同款项核付。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当年采购计划申报要求及时间节点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严禁将一个项目下的同类品目拆分成不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把关,组织专家重点对采购计划的必要性和重复性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学院各单位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项目编制整体采购计划和采购工作安排,梳理采购计划关键节点清单,提高整体采购效率。
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新增,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采购计划修订须与预算调整同步进行,预算未获批的修订事项不得执行。预算经费下达金额调整、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变化,需同步调整预算或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 各单位明确采购计划时间节点与预算执行要求,原则上采购项目应在当年计划财务处年终决算前执行完毕并完成款项支付,不允许跨年度执行。凡当年申报了采购计划但未执行,次年仍需执行的,均应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需求调查公开:申购部门预算内的项目在立项前,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提前进行需求调查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科学制定采购方案,提供建设方案的准备。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一)2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含)的装饰、修缮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工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其他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申购部门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二条 需求审查论证:学院实行采购需求审查论证制度。成立采购需求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论证,由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一)采购需求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技术、商务要求的竞争性、非歧视性审查;
(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主要审查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价格权重、合同及履约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预算20万以上(含)的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含)的装饰、修缮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预算50万以上(含)的货物、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的装饰、修缮工程项目,300万元以上(含)基建工程项目或者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工程特点等因素,在需求审查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另行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详细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采购需求公开及论证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查小组成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相应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申购单位应办理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立项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采购中心在审批立项时应进行预算论证和采购需求论证。申购单位若确需变更采购需求,应经分管院领导和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后执行;若涉及预算经费调整的,另须经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学院统一采购”或“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申购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院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学院统一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五章 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院实际,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划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第二十九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及规定限额标准如下:
(一)分散采购
学院预算经费内分散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将项目采购方案、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等相关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采购工作。
1.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5万元(不含)货物、服务类项目,填写分散采购申请表及采购计划明细表(见附件 1.3.5)并经批准后组织采购;
2.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装饰、修缮、基建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处工程管理科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装饰、修缮、基建工程项目,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二)集中采购
学院预算经费内集中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将项目采购方案、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等相关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中心对采购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由申购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启动采购工作。
1.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填写集中采购申请表及采购计划明细表(见附件 1.4.5)并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
2.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装饰、修缮、基建工程项目,填写集中采购申请表及采购计划明细表(见附件 2.4.5)并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按照《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组织实施采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跟标本部等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政策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公开招标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货物、服务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的;
2.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公开比选是指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组织的竞谈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竞谈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竞谈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主观拖延造成采用公开比选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申购单位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组织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院从竞争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组织的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院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或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及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八)跟标本部是指学院采购项目的标的及采购需求与南昌大学校本部完全相同,且采购规模小于本部的项目,可采用跟标本部的方式采购。同时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购单位应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批通过后,由申购单位组织本部门召开本部门会议通过后,再邀请不少于3人组成的院外专家组(单数)进行论证,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出现涉及安全稳定、除险救灾、特殊情况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或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学院主要领导后经线上审批同意可以组织实施市场直接采购,过后按采购流程规定补办手续。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采购流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备案方式执行)。采购项目立项后,采购中心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申购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核对项目信息,明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二)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三)协同申购部门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编审采购文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四)组织采购实施计划论证、审查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
(五)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六)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前在采购人员的监督下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受理和处理答疑,协助处理投诉;
(九)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资料移交归档。
具体招标程序
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中心应当拒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3.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应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有以下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的。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会议由采购中心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程序如下:
1.投标人和评委签到;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宣布评委、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4.按签到顺序唱标;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评委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核;
7.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8.项目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9.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10.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评标结果报告》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评委签字认可;
11.采购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宣布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并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首选中标人经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中心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书面合同的,由备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依规重新组织招标。
跟标:经学院统一采购并已签订合同的货物类项目,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内若再次需要采购(采购需求完全一致),跟标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其中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跟标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20%。
续标:经学院统一采购并已签订合同的服务类项目,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经采购中心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或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意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续标的方式进行,但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八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申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起草、洽谈货物、工程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经采购中心和律师审核后,执行学院合同审核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的,申购单位应会商采购中心,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按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申购单位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的书面承诺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在不损害学院利益的情况下,书面报申购单位分管院领导、采购中心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经签订后生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确需变更的,由申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经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按《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学院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学院项目验收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所需验收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一致。必要时,学院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货物的接收、安装(工程建设)、现场协调、监督及初验工作。货物(服务)类项目由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建设、装饰、修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严格采购标的物入账程序,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采购标的物须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登记及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置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对开标、评标或项目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院采购活动接受学院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八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对其在采购过程中和履约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互相串通、排挤其他供应商、履约失信等行为,纳入学院供应商黑名单库,禁止其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自主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的,学院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院报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采购中心、纪委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院纪委、人事等相关部门根据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院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大学科技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南大科院院发〔2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审批 流程图
2.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工程类采购项目审批流程图
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申请表
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集中采购申请表
5.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采购计划明细表
6.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采购项目编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