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采购

南昌大学科技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发展,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物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教材,耗材及试剂等,以及消防、安防、网络施工等;服务:是指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包括系统维护、后勤保障(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水体维护)等。

(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学院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优质、优价、高效,诚实、信用、廉洁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全体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招标代理代为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代理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学院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南昌大学科技学院校园网(www.ndkj.com.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原则上由党政联席会成员担任,根据会议的实际情况进行民主决策,列席人员只参与讨论和提供意见不参与投票, 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议学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三)审定特殊情况项目的采购方式,后勤处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督促、检查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起草学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接收经学院职能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下同),组织采购评审,组织或协调采购合同审签、备案、履行,参与项目验收;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采购制度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四)负责采购数据统计、上报及采购项目材料整理、归档;

    (五)建设院内“评审专家库”,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六) 加强招标代理的协调与管理;

第七条 采购项目申购部门(以下简称“申购部门”)是执行项目采购任务的主体之一,是加强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

(二) 对申报的物品提出合理的预算,也可以邀请其它相关的部门一起参与市场调研制定预算;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参数;

    (四)配合后勤处做好采购工作;

    (五)提出并参与项目验收;

(六)对货物及相关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自行采购并对采购结果负责;对本部门采购全过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院采购立项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承担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任务。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的教学设备(耗材除外)项目的论证,对涉及多部门的设备,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一起参与论证,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2、负责项目审批,对项目采购需求的科学、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论证(服务类的除外);对高精尖的科技设备在保证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论证。

3、参与项目验收(含服务类)。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限额标准

第九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类。

(一)集中采购包括招标代理集中采购与学院集中采购。

1、招标代理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耗材除外)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代为采购;招标代理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整个操作流程等均须报学院备案。

  2、学院集中采购,是指由后勤保障处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其中耗材5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是指院内各单位或后勤保障处自行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项目验收、货款支付的采购行为(详见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条 采购项目进入后勤保障处执行采购前,必须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算落实:项目经费已经由申购部门按规定申报并列入学院本财政年度采购预算.

(二)需求明确:申购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已进行市场调研,编制有完整、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准确。

(三)审批立项:项目已经过经费审核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立项,审核完成。

(四)项目论证:已经过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并获批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论证,并提供相应的论证材料。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

(一)学院集中采购一般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项目,必须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1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代为采购。

2、由学院组织的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和询价等方式。

邀请招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经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定向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学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供应商所报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审批确定

1)、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取供应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经学院后勤处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批准同意或党政联席会同意,可选用竞价、询价和定向采购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4、出现涉及安全稳定、除险救灾、特殊情况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后勤保障处或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学院主要领导后经口头同意可以组织实施市场直接采购,过后应书面报告,采购结束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流程(招标代理按备案方式执行)。

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根据学院领导审批意见作如下安排:

(一)采购前期准备。核对项目信息,明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二)编审采购文件,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三)组织项目采购;招标程序

 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后勤处保障处应当拒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3、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应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有以下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会议由后勤处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程序如下:

1)、投标人和评委签到;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宣布评委、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4)、按签到顺序唱标;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评委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核;

7)、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8)、项目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9)、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10)、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评标结果报告》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评委签字认可。

11)、后勤保障处按照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宣布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并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首选中标人经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后勤保障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书面合同的,由备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依规重新组织招标。

续标或跟标、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经后勤处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或党政联席会同意以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起草、洽谈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经申购部门和律师审核后,执行学院合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申购部门负责人和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同时在采购合同上签字,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的书面承诺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在不损害学院利益的情况下,书面报申购部门分管院领导、后勤处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方可签订合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我院固定资产(集中采购)验收实行两级验收制度,即申购部门初次验收和学院验收小组正式验收。

第十五条 初次验收新购固定资产到货后,申购部门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对所购资产进行初次检查验收,具体包括:

(一)外观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侵湿等情况,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碰伤等。

(二)数量验收:根据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等。

(三)发现上述有问题,申购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四)初次验收合格的,申购部门写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后勤保障处。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正式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正式验收

后勤保障处接到申购部门初次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后,要及时组织申购部门、资产处、财务处、专家评委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的核心是质量验收。具体包括:

一般物资验收小组只对物资的外观形态和一般质量进行检验。特殊物资需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

(二)进行安装调试的设备,由供货厂商技术人员或申购部门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申购部门技术负责人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检验测试,检验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是否与合同或标书载明参数一致,并做好记录。

(三)若物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申购部门应书面报告后勤保障处,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

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工作完毕。两级验收通过后,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登记及入账等相关手续。

耗材及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参照固定资产验收程序进行。

第九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和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以及其它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院纪检可通过事先审查事中巡查事后专项检查,按规定接受投诉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院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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