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建立良好的信访生态,现根据《条例》相关内容,就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向学院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我院的书记、院长信箱是学院搭建的倾听师生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的信访渠道,通过以上渠道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人,请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根据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建立良好的信访生态,现根据《条例》相关内容,就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向学院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我院的书记、院长信箱是学院搭建的倾听师生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的信访渠道,通过以上渠道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人,请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根据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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