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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日期:2022-11-2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使用与运行,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由学院主导建设,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教育活动服务的计算机网络,是接入互联网实现院内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移动设备无线接入的网络系统,是学院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三条 校园网由学院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管理与运维。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及其网络资源统一由学院进行管理调配,不得私自利用校园网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网络服务及网络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算机网络中心许可,不得擅自设置、变更、调整网络设施设备。

第五条 校园内进行的各种施工项目如可能影响或者损坏校园网络资源的,需提前向计算机网络中心进行申报,经核查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院内单位如有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建设网络教室或计算机房等集中上网场所,需向计算机网络中心报备,以便获得有效的校园网络服务。

第三章 用户接入管理

第七条 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用户必须向计算机网络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新入职教职工用户,凭人事处开具的入职报到单,到计算机网络中心注册;院内短期用户,经相关单位确认其身份及停留时间,报计算机网络中心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注册。通过校园网注册,即可获得一个上网账号。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将进行销户。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申请者须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信息。计算机网络中心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完成账户申请后须及时按要求修改初始密码。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须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用户应当对以其账户身份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密码遗忘、或发现密码被人盗用,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到计算机网络中心申请重置密码。

第十二条 学生校园网用户的注册管理由其购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负责。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义务维护校园网的正常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 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由计算机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和抢占。不擅自转让用户账号或地址,不盗用他人用户账号或地址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做好计算机安全防护,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行为。严禁进行任何破坏信息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用户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须经学院批准,说明用途和具体负责人。必须落实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从事与所申请用途不一致的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不得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设立路由、无线Wi-Fi AP、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DHCP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如需设立路由、无线Wi-Fi AP,须向计算机网络中心报备。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并不得在连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宪法、危害国家、违背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等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上所有信息资源的使用和传播须遵循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及信息系统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加强在校园网上运行的信息系统的管理,杜绝弱密码,及时关闭老旧系统。在被告知信息系统发现漏洞及安全隐患时,须及时进行处理,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安全责任由该单位承担。计算机网络中心将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若发现违规使用校园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计算机网络中心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教育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倡导文明上网。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制造或散布病毒、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校外用户、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等的行为,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配合调查,并会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关闭个人账户,停止相关单机入网,学院纪律处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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