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精神,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草拟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江西省人社厅专技处(邮编:330046)。
(二)通过传真方式,请传真至0791-86386275。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jxszcb@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江西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精神,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聚焦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奋斗目标,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框架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细化职称系列专业,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信息技术、航空制造、先进装备制造、锂电与电动汽车、文化暨创意、绿色食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职称评审专业。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对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逐步设置正高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注重职称各系列、专业、层级间的平衡有序,构建系列明晰、专业健全、层级完备的具有江西特色的职称框架。
(二)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现评聘正常化。推进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定向使用。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行自主制定标准、自主开展评聘、自主发放证书,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启动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研究中专、工程、农业、科学研究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
(三)促进职称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根据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编制对应目录,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家已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或此职称已实行统一考试的,不再开展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减少重复评价。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始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品质,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师德、医德等职业道德失范“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分类设置评价标准。根据不同的人才特点和岗位职责,分系列、分类型、分层次制定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卫生技术人才可按省市、县区、乡镇分类;高校教师可按教学、科研、教学科研并重、技术推广与社会服务分类;工程技术人员可按一级、二级学科细分专业设置;其他系列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设置标准。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六)建立多元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分析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素养、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建立与使用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指标体系,将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案、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纳入职称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课题倾向。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七)全面修订职称资格条件。职称系列主管部门按系列专业修订全省通用的职称资格条件。鼓励设区市结合地区实际细化全省通用资格条件。鼓励自主评审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的资格条件。政府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修订完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条件。淡化学历年限。
(八)合理设置论文条件。按系列、层级、人员类型分类合理设置论文条件。对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等理论性强、研究属性明显的职称系列,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强化论文质量;对工程技术人员、工艺美术人员等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论文不作限制性条件。对申报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九)探索多种评价方法。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法,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扩大高级职称考评结合范围,加强专业能力测试,提升评审质量;简化初级职称评价程序,强化用人单位考核,提高评价效率;对能够采用统一标准、统一考试取得的,探索采取全省统考的评价方式。
(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工作绩效、业绩成果等易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地量化赋分,实行量化评价;对品德知识、能力水平等不易量化的评价指标实行定性评价,将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相互补充,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十一)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等职称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的“绿色通道”,打破学历、打破资历、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完善有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人才、援疆援外人才职称直接审定政策。
(十二)基层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制度,在卫生、乡村教师、农业等系统进行试点,按照基层评价标准、方式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限定在基层单位使用,并落实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以及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 五、加强评审组织建设
(十三)规范评委会设置管理。制定评委会管理办法,明确评委会设置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评委会名称,界定评审的系列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按照加强总体调控、理顺评审渠道、精简重叠组织、实现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评委会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整合、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新设立一批评委会。 (十四)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在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试行将评审具体工作转移给符合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行业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五)下放地区行业职称评审权。向赣江新区、设区市下放本地区具备条件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指导设区市向县区下放本地区具备条件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向特色产业集聚区下放区域职称评审权,组建区域职称评审委员会。向人才密集、优势明显的行业下放行业职称评审权,组建行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十六)向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向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人事工作规范有序、行业人才资源密集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将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相结合,优化单位用人管理。向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满足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单位开展自主评审。
六、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七)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八)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审。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完善职称竞聘上岗机制,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九)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实行重点领域“凡晋必下”制度,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锻炼,坚持和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须有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逐步将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的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到企业兼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岗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七、强化职称监督管理
(二十)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注重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全省职称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各级职称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管理机构、用人单位的职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二十一)加强职称申报推荐监管。健全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开公示。严格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诚信立档制度,对申报材料造假“一票否决”,录入信息系统失信“黑名单”。严格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审查把关不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二十二)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企业专家、基层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入库专家培训,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建立评委诚信立档制度。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究机制。坚持评审公开、公示、回避制度,建立评审质量评估、巡查、举报核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可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三)维护职称工作秩序。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监督指导,严防考试泄密失密,保证考试安全、公平、科学。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八、优化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四)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国籍、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畅通体制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小微企业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审需求。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十五)减少审核审批环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人社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省人社部门不再集中受理职称申报材料、不再审查职称申报资格,不再负责随机抽取评委专家,不再审核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不再进行资格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积极推行职称申报评审“一站式”服务,优化职称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二十六)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落实“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加快建设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服务,逐步实现职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级、各类评审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全省职称评审考试基础信息库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服务。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统计分析,提高职称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七)加强对职称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分系列(专业)健全职称评审专业设置,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各类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全面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