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第一课堂的辅助和拓展。第二课堂设置3个学分,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素质拓展活动各1个学分,且每个单项不得少于0.5个学分。学生修满3个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 学院团委负责全院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及第二课堂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学科部团总支负责本学科部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申报工作;学科部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需经由团委认可;教务处负责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的登记及认证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登记采用学分累积制,满10个学分点可申请1个学分。第二课堂学分点在一学期内相同项目取项目最高分,不交叉计分,不累积。
第五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具体程序:
1.学生在参加完成第二课堂活动后应到所在团支部进行申报。学院团委审核期开始后,学生将申报材料交给所在团支部书记。
2.团委每学期初启动第二课堂学分审核程序。团支部书记应在学科部团总支规定的审核日前收齐学生的申报材料,召开专门的支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团总支将团支部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后的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团委审核。
4.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提交教务处登记。
第三章 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分学术课题、学术论文、科技制作、调查报告、创业实践、知识技能竞赛、学术讲座七大项。
学术课题:指承担学院及以上级别科研立项项目研究。
学术论文: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论文。
科技制作: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对生产技术或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调查报告:指除社会实践总结性报告外的其它调研报告。
知识技能竞赛:指除综合性学术科技活动之外的单项知识、技能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电子电脑科技竞赛、广告艺术设计大赛、辩论赛、演讲比赛、朗诵比赛等。
创业实践:指利用自己的专长,参与创业计划竞赛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学术讲座:指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知识讲座。
第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每学期认定一次,分省级以上(含省级)、校院级、学科部级(含学科部组织的活动)(下同)三级进行评分。
1.学术课题
申报院级学生学术课题,每项可获5学分点,最高不超过6个学分点,课题经审批立项,每项可获10个学分点,课题结题,每项可获得20个学分点。课题主持人得分在此基础上乘以1.5。
2.学术论文
(1)参与学科部组织的学术论文竞赛交流活动,每次可获4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奖励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优秀奖加3个学分点,三等奖加6个学分点,二等奖加9个学分点,一等奖加12个学分点,)但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2)经学科部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院内学术论文竞赛交流活动,每次可获得4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4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交流活动,每次可获10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4)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可获得10个学分点,作品在更高等级发表,按等级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3.科技制作
(1)参与学科部组织的科技制作活动,每次可获得4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2)经学科部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内科技制作活动,可获得6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4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制作活动,可获得10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4)发明申请专利获得批准,每项可获得30个学分点。
4.调查报告
(1)参与学科部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合格),每次可获得4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2)经学科部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合格),每次可获得6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4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社会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合格),每次可获得10个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点。
5.知识技能竞赛
(1)参与学科部组织的知识技能竞赛,每次可获得4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2)参与学院组织的知识技能竞赛,每次可获得6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4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知识技能竞赛,每次可获得10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6.创业实践
(1)参与学科部组织的创业计划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4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3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学分点;
(2)经学科部选拔参与学院组织的创业计划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6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4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学分点;
(3)代表学院参与省级或省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活动,每次可获得10学分点,作品获得奖励者,按获奖等级可依次加5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点;
(4)经申报审批同意,以团队或个人名义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每次可获得10学分点,拥有自己的创业公司或持续创业达半年以上,可获得20学分点。
7.学术讲座
(1)积极参与学术讲座,在校期间参与学院、学科部举办的学术讲座1次可获得3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学分点。
(2)应学院、学科部要求面对院内外听众开设讲座,每次可获得10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学分点。
第四章 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社会实践活动分为假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公益社会实践。
假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公益社会实践:劳动周、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点认可条件:有详细材料和实践单位的证明,或有院内相关组织推荐认证。
1.假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1)参与学科部组队的“三下乡”社会实践,可获4个学分点,获得学科部、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3学分点,但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2)参与学院组队的“三下乡“社会实践,可获6个学分点,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可依次加4个学分点,但最高不超过25个学分点;
(3)参与省级以上组织组队的“三下乡”社会实践,可获得10学分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依次可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2.公益社会实践
(1)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内劳动周活动,完成劳动任务可获4个学分点;
(2)参与学科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3个学分点,获得学科部、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3学分点,但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3)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4个学分点,获得学院、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但最高不超过25个学分点;
(4)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次(每次至少2小时),可获10个学分点,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者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5)学生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辅导其他学生提高学习水平达一学期,人数达10人以上可获得10个学分点。
第五章 素质拓展活动
第十条 素质拓展活动指参加学院团校学习、参与音乐、美术、舞蹈、文学、体育(含表演类体育活动)等其它活动。
团校学习:指参加学院团校学习并考查合格;
艺术:指参与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各项活动;
体育:指参与各种竞赛性体育比赛(如运动会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比赛等等)和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素质拓展活动每学期认证一次,学分认定标准为:
(1)参加学院团校组织的培训学习,且考查合格,可获得5个学分点,此项学分点不可替换;
(2)参与学科部组织的艺术体育活动,可得4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可依次加3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学分点;
(3)参与学院组织的艺术体育活动,可得6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可依次加4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4)代表学院参与校级及校级以上艺术体育活动,可得10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可依次加5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30个学分点;
(5)以个人名义参与校级或校级以上艺术体育活动,可得6个学分点,获得奖励者可依次加4个学分点,最高不超过20个学分点。
第六章 第二课堂指导老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指导老师工作量核算与认定由团委负责。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指导老师工作量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作量=学生人数*时间*0.5;(其中,每个老师每学期指导学生工作量40课时封顶;每学期指导学生人数30人封顶;)
第十四条 第二课堂指导老师指导的作品或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以课时方式奖励:校级10个课时,省级20个课时,国家级50个课时。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行团支部、学科部团总支和学院团委三级申报、审核制度,不得任意更改。各级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以便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团委将对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活动级别按官方主办机构的级别来确定,非官方机构组织的活动的奖励学分点由团委根据其影响力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