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团委)用章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为规范学工处(团委)印章管理,确保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运转,维护本部门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学工处(团委)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学工处(团委)部门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学工处(团委)签发的文件。
2、学工处(团委)与院内相关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学工处(团委)出具的证明、请假条及有关材料。
4、学工处(团委)章程、协议。
5、由学工处(团委)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印章管理
第三条:学工处(团委)印章按科室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印章损坏,由综合科及时上报院办,申请停止使用。学工处(团委)部门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向院办及公共安全处报备,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五条: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六条: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学工处(团委)印章。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四、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擅自私刻学工处(团委)印章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人不经批准,私盖印章的给予纪律处分;偷盖印章的给予除名;给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履行职责不力,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给予除名,因管理不善,被他人偷盖印章的,给予行政处分,不经批准使用印章的,给予除名:因违规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给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团委)
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