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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占敏宇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10-16 16:55:14  浏览:

关于给予占敏宇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院内各单位:

占敏宇,男,财经学科部工商管理2007级(2)班学生,学号:7040207080;

经查实,该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中旬搬出寝室,擅自在校外住宿。鉴于事后经教育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占敏宇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6月29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