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2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附: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教育部、江西省的有关要求,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遵循“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激励学生”的工作理念,按“主体在学生,关键在认定,核心在教育,重点在机制”的指导方针,构建并完善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院对学生的资助按照“物质上帮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锻炼”的资助工作方针,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奖励与补助结合,注意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通过资助,鼓励并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协调发展,合理分配各项资助,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学生受益,教育学生回报母校,感恩社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包括政府各级部门、学院及社会在院内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
第五条 各类资助按设奖方分为:国家类、学院类和社会类三大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全国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已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它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四)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五)学院助学贷款。是学院在自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学院贷款。学院贷款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充,属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院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勤工助学。学院建立勤工助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获取一定报酬贴补生活开支。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指导下,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具体依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七)临时困难补助;
(八)学费减免(政策性减免)等。
第六条 学院资助学生的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下拨的专项资助经费;
(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并在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
(三)协助学生从银行获得贷款;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五)社会募集。
第七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及学科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院或部分学科部、系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设立奖学金的目的、奖励期限、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协议终止条件等事项。设立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学金、助学金按年度颁发,其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年。奖、助学金可以分多个等级,但最低等级不低于1000元/人。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的原则,确保帮困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效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具体负责完善学生奖、贷、助、补、减、缓等助学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各级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审核、评定发放等工作。
各学科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秘书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科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负责本学科部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奖、贷、助、补、减、缓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申请及条件
第十条 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是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2、申请资助的学生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
3、申请资助的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院(学科部)组织的各种活动;
4、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学习认真刻苦;
5、申请资助的学生应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6、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品德优良,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二)各种资助的具体条件
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还必须具备《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
2、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学生一时经济困难,需要申请临时补助才能度过难关。
(2)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生活上遇到具体困难(新生入学、学生假期回家路费、冬衣购买等),家庭一时无力承受,需要申请学院补助才能解决困难。
(3)学生不幸身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救治,需要学院协助想办法抢救学生。
3、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还必须满足每项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和学院奖助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
4、申请各种补贴的其它条件按当时学院下发文件的要求进行。
5、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6、申请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政策性减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各资助方式的具体要求申请以上资助,学生获得各项资助以学年为限,其申报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项(不含学院的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经学生资助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报助学类项目,在申请所有资助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助。具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见学院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各种资助需要按照要求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予资助(指院内资助):
(一)有沉迷网吧、抽烟酗酒、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等行为的;
(二)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者;
(四)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生活困难的;
(五)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以及学年累计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形式的资助;
(六)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七)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时需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减免费用;
(八)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四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院和学科部两级管理。学科部负责贫困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院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定和金额审核,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资产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份,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公布当学年所有资助项目,并按各项资助的相关规定分配资助名额。各学科部根据本学科部学生情况合理分配资助名额到各班级,具体分配办法见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或疾病造成意外困难,且近期未享受到大额资助的学生。
困难补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统一使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定期发放的程序和额度
每年学院集中办理审批一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查、学科部审核并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资助额度和比例按照当年的资助人数、经费等情况确定。
(二)不定期发放的程序和额度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绿色通道一般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辟,有关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辅导员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注明可缴纳学费数额,并出具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调查、初审,将有关情况报学科部;
(三)学科部负责人根据本学科部学生实际缴费等情况,初审提出缓交数额报学院批准;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科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扶助措施。
第十九条 减、缓学费是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学生申请减、缓学费,在经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可酌情减、缓学费。
符合规定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科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调查、初审,提出建议减免等级,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资助金的发放
(一)勤工助学补助金额按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助学贷款金额按合同约定发放。
(二)在发放勤工助学金、奖助学金、各种补贴时由所在学科部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领款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报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将经费发至学生个人账户。
(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批准后,原则上其申请的贷款由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院,资产财务处按照贷款用途缴纳学生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募捐的资金按照协议书里面确定的管理使用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部要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方针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科部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科部的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给广大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学生资助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