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2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附: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二级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认定标准以学院所在地当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和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
3、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参照国家标准,下同);
5、本人突发疾病、意外事故需服药治疗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6、其它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2、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7、其它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消费明显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请客、大吃大喝)、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拥有、使用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的电子产品者;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为特殊照顾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科部学生总人数的25%(暂定),具体可根据学科部各班级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特殊情况超出比例的以班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科部和学院审批(各困难档次比例参考为:特困9%、贫困16%(暂定比例))。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15日左右启动,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一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科部领取《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二级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内家庭经济困难候选对象;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公示3天后将复核名单报所在学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科部审核
各学科部要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再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困难学生确认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天,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学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以答复并备案。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科部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列入《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院与学科部两级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1日前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科部要及时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院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可以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三)各学科部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院学生资助中心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名单可不予公示;
(五)除符合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3月份对当学年全部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上一学年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拒绝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额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个人日常消费高于其家庭收入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八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学科部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要求,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