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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周湉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01-14 13:51:11  浏览:

院内各单位:

周 湉,女,人文学科部艺术设计(室内方向)051班学生,学号:7031605020

该生于2009年元月2日上午,趁同寝室同学不在之际,将其电脑偷出校外,后被校公共安全处查实。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但鉴于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归还物品,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湉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元月8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