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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杨奇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03-10 11:45:07  浏览:

院内各单位:

杨 奇,男,财经学科部市场营销062班学生,学号:7042706054;

经查实,该生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2月19日返校上课。期间,累计旷课达17节,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为了严肃校风,教育学生,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杨奇同学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2月23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