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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峰等五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04-10 10:45:08  浏览:

李 峰,男,信息学科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62班学生,学号:7022806065;

该同学在2009年2月20日进行的《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进入考场并取出抄袭。

王 雷,男,信息学科部自动化061班学生,学号:7021306011;

该同学在2009年2月21日进行的《工厂供电》考试中,用铅笔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公式写在计算器上,并携带进入考场进行考试。

毛子恒,男,信息学科部自动化061班学生,学号:7021306017;

该同学在2009年2月21日进行的《工厂供电》考试中,用铅笔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公式写在计算器上,并携带进入考场进行考试。

刘宇东,男,理工学科部给水排水工程061班学生,学号:7013006001;

该同学在2009年2月21日进行的《泵与泵站》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放在书桌抽屉内。

陈翀,男,理工学科部建筑学061班学生,学号:7011406007;

该同学在2009年2月16日进行的《建筑力学(II)》考试中,在考场拿出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并进行抄袭。

根据上述考试违规事实,依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峰、王雷、毛子恒、陈翀四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依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宇东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3月11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