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魏贵兰,女,财经学科部市场营销2008(级)1班学生,学号:7042708047;
经查实,该生于2009年4月7日至13日无故旷课20节。为了严肃校风,教育学生,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魏贵兰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4月28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