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高伟等四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院内各单位:
高 伟,男,财经学科会计专业2007(2)班学生,学号:7042607060;
徐华勇,男,财经学科部会计专业2007(2)班学生,学号:7042607084;
丁咏鹤,男,财经学科部会计2007(1)班学生,学号:7042607048;
李传辉,男,财经学科部会计专业2007(2)班学生,学号:7042607053;
经查实,自本学期开学至今,高伟累计旷课达13节,徐华勇累计旷课达11节,丁咏鹤累计旷课达13节,李传辉累计旷课达18节。为了严肃校风,教育学生,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高伟、徐华勇、丁咏鹤、李传辉同学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