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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罗瑾霖曹枫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9-05-22 11:28:11  浏览:

院内各单位:

罗瑾霖,男,财经学科部国贸2008级(1)班学生,学号:7042008086;

曹 枫,男,信息学科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8级(1)班学生,学号:7020808022

经查实,两位学生自本学期开学至今,分别累计旷课达11节、16节。为了严肃校风,教育学生,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罗瑾霖、曹枫同学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年5月5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