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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段志强等四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8-12-12 09:51:25  浏览:

院内各单位:

段志强,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61班学生,学号:7011506010;

邵金文,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61班学生,学号:7011506025;

于长矿,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61班学生,学号:7011506148;

高 威,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61班学生,学号:7011506069;

段志强、邵金文、于长矿、高威因在2008年9月20日的打架事件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8〕126号)。以上四位同学均以学院处理太重,对处分不服,向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减轻处分。

学生申诉委员对四位同学的申诉进行了复查.复查查明,段志强等四位同学在2008年9月20日参与打架事实存在,但情节认定偏重,处理不当。

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经2008年10月14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段志强等四位同学记过处分为严重警告处分。

如本人不服本申诉处理决定,可自接到本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