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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科院院发〔2025〕51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刘娜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23   浏览: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院权益,依据和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7号)、《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南昌大学科技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号暂空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等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学院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的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鉴定。单项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单项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组长应为校外专家)。

第八条 公示。拟处置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由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分类公示,有使用需求的单位可进行调剂。

第九条 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第十条 评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以报废损失核销转让以及置换等方式处置资产的,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审批。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学院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类资产,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报董事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向规定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执行审批。

(二)学院处置非土地使用权、房屋类资产的其他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三)学院所属企业处置学院资产,按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处置。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文件是处置资产的依据。

学院应当及时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需进行专项处置的资产外,应根据处置资产的具体内容、方式等实际情况确定分散处置、集中处置及处置周期,保证资产处置符合资产管理工作需要。

资产处置应当公开招标处置或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挂牌处置。意向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因特殊原因低于评估价格90%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重新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核销。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计划财务处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章 处置实施

第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院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针对学院电梯、学生宿舍家具等特殊资产的处置,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运营的处置、盘活新机制。

第十五条申请报废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

(二)《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三)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四)报废房屋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因属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2.因学院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提供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学院申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责任认定核批文件,资产实物部分毁损的应提供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四)资产损失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资产因盗窃等毁损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资产损失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单位注销文件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明对外投资实际发生损失的相关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院对外捐赠资产按照《南昌大学捐赠管理办法》(南大资字〔2018〕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学院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转让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转让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资产可进行转让:

(一)因办学调整或优化资产配置等原因形成闲置,且经过校内公示和调剂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因超标准配置不得继续占有和使用,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并符合转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可由学院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院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转让资产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产转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置换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七条  实施资产置换,应当确保与之相关的学院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产置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置换意向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学院在报废、转让、置换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职工保管不善赔偿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及时上交学院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转让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院,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院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规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资产导致学院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及所属企业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交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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