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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科院院发〔2025〕52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刘娜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23   浏览: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学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依据和参照《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4〕65号)《南昌大学科技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号暂空)等文件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各单位(部门)包括学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经学授权利用学土地(含水面)、房产、设备、设施等资产开展出租出借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配置给内各部门的公房产、设施、设备、各类专有场所等资产,首先用于保障学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保障本部门开展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需要。在此基础上确有闲置资产的,应优先通过院内调剂予以盘活,经调剂后仍闲置的资产,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开展有偿使用或对外出租出借,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遵循“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的公开招租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全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学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院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评估,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等;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院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出具发票及报税等相关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对学院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出租出借范围

第七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一)土地,闲置用房或店面、商铺、礼堂、大型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各类室内外场地空间等;

(二)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等;

(三)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八条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无法提供材料证明权属关系以及产权有争议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证但产权无争议且可提供情况说明的除外;

(四)架空层,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临时搭建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九条 申请。学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书面申请,包括出租出借资产的数量、原值、用途、期限、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等;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如土地证、房产证等凭据的复印件等,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证但产权无争议的资产需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学院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评估。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 审批。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经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所属企业利用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学院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招租。出租出借资产招租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等形式公开招租。意向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因特殊原因低于评估价格90%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重新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出租出借单位应遵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至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承租方经营内容原则上应为教学辅助、师生生活配套需要。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学在保障事业发展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单位要对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建立定期核对制度,确保出租出借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学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租方出具发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报送年度报表,并对其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报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组织对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作为保值增效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应及时向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擅自出租出借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资产导致学院及国家利益受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对学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及所属企业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交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作为保值增效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原有条款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出租出借行为涉及其他方面的,且学另有规定的,还须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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