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落实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院或学院授权的院内单位(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类、依法依规、授权管理、预算保障、强化责任、规范履约、有效监控的原则。
未获学院授权或书面委托,院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及学院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院有产业等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权责自负。合同文本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党政办公室备案。根据《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应当报请学院研究决议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统一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院合同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解释、修订并完善学院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参与或组织学院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会签、审批及签署工作;
(五)负责学院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院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的管理;
(六)为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同法律咨询,负责院内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
(七)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八)其他需要党政办公室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合同审查工作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工作组组长。合同审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进行审查;
(二)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三)不定期对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与合同审查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管理及授权
第六条 本办法关于合同的分类,主要有下列类型:
合作办学合同。学院与院外单位共同开展合作办学,创建实践教学或培训基地,从事科学研究,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契约和协议。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等。
经济合同。学院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署的,以经济交往和资金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契约和协议。主要包括基建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维修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赞助合同、捐赠合同等。
人事与劳动合同。学院与院内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证明学院与之存在人事管理或劳动聘用、劳务派遣关系的各类契约和协议。主要包括人事聘任合同、人事管理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师资培养协议等。
科技项目合同。学院及其教职工在申请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工作、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各类契约和协议等。
院内管理合同。学院及其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与院内教职工或者在校学生签署的各类契约和协议。主要包括教职工在职进修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水电使用协议和学生就业协议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类型合同,均应报党政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经学院授权,院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合同的洽谈、起草、会签、送审、签署和存档工作。学院授权以下单位(部门)负责签署和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贷款合同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三)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及教学科研设备维修及开放共享服务、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五)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资助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六)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学生就业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七)继续教育部、国际交流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各类学生长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留学生教育管理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八)保卫部(处)负责消防、安保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九)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负责小型抢修维修、校园管理、学生宿舍管理、教工住房和学生宿舍家具及电器的采购与日常维修、园林绿化及养护、餐饮(食堂)服务、物业管理;电梯、空调的运行维保,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的维修维保;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建筑物新建及维修;管辖范围内房屋、教室、场馆的出租出借;院医院的医药供应、医疗服务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十)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资产处置、评估和管辖范围内的场地出租出借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十一)采购中心负责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十二)信息化办公室(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建设、运营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十三)现代产业学院负责产学研合作项目、实习实训基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十四)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授权范围的其他类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院内各教学单位不得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请已授权的归口部门签订。归口部门不明确的,可报学院合同审查工作组,按“一事一授权”方式办理。
第九条 被授权单位(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其任职期内单位签署的所有合同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会签与签署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立项和洽谈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务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强化合同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立项和洽谈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合同内容有特殊限制或者要求的,承办单位在合同立项和洽谈过程中应当遵守。
第十三条 洽谈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复印留存。
第十四条 必要时,承办单位应牵头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须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保密规定,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管辖以及是否需提供合法的担保等内容。涉外合同一般应有中文和外文两个版本,原则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原则上应加入以下条款:因本合同引发纠纷或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应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洽谈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是否具有相应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使用国家、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并根据洽谈成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完善。若对方坚持使用其提供的文本,被授权单位应当根据双方(各方)洽谈情况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完善有关条款,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将起草的合同报送学院合同审查工作组进行审查,法律顾问意见为合同审查的必要环节。
第二十条 下列特别重大的合同,承办单位须先提交学院研究讨论:
(一)投资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合同;
(三)标的金额为100万及以上的经济合同;
(四)合同有效期超过5年(含5年)的合同;
(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六)根据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应当报请学院研究决议的合同;
(七)其他可能对学院声誉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经工作组审查后,由承办单位提交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线上会签和用印审批,标的金额为20万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须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承办单位负责制作。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会签审定的合同正式文本,标的金额为100万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标的金额为50万-100万(不含)的经济合同由授权代表(分管院领导)签署;各被授权单位职责范围内,标的金额为50万以下的经济合同及其他业务性合同,由被授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检查提交学院审核流程中职能部门、法律顾问意见和学院领导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合同文本是否有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所用印章与合同中的落款名称是否一致;加盖骑缝章的合同页码是否齐全等事项。若发现合同文本存在异常情况,不得用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合同履行和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的资金结算必须通过学院计划财务处进行。对于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收款单位(部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合同,计划财务处应暂停结算,将相关情况立即报请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分析和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上报学院领导并知会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报请学院同意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通过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承办单位和党政办公室共同负责,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及条款是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同一份合同签署多份补充协议的,按签署时间顺序编号。
第三十一条 已签署的合同,正式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合同正本一份,以备存档。
学院已签署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合同编号,按年度向档案馆移交归档,以备查勘。
补充协议视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保存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得将所签署的合同私自隐匿、截留或拒不归档,党政办公室和档案馆共同负责核查全院合同存档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对合同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学院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对在合同实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整改、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的,或未办理正常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授权,以本单位(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或利用学院资源以本单位(部门)名义订立合同,谋求单位(部门)利益,损害学院利益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在合同条款中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徇私舞弊,损害学院权益的;
(四)因把关审查不严未能保证所签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使学院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被授权单位(部门)需对本单位(部门)负责的合同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清理不合规合同,消除法律风险,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学院合同审查工作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院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办法在本单位的宣传学习工作,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协议、备忘录等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南大科院院发〔2024〕51号)同时废止。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