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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17    浏览次数: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与管理,规范采购项目代理工作,提高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受学院委托从事我院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院采购中心代表学院负责代理机构的入库遴选、项目分派、过程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代理机构入库遴选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有多年的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工作经验;

(五)具有承担高校或科研院所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入库遴选工作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组织实施,一般根据工作需要遴选3-6家入库,其服务周期为3年,遴选程序如下:

(一)编制遴选文件和遴选方案,报请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二)发布《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公告》;

(三)接受代理机构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五)拟定入围代理机构,报请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学院遴选代理机构入库,应在充分保障学院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具体在遴选入库前由双方签署协议确定。

第七条  对已入库且服务周期已满的代理机构,重新入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服务周期内,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可自动遴选入库至下一个服务周期。

(二)服务周期内,年度考核存在合格的,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应重新参加学院组织的代理机构入库遴选工作。

(三)服务周期内,被取消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自取消代理资格通知书下达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代理机构入库遴选工作。

第八条  采购科应与遴选入库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在学院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依法规范编制采购公告、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

(二)审核并确保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清单、技术参数、采购预算等内容和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完全一致;

(三)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

(四)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五)在采购人的监督下,根据学院项目类别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专家库中以“盲抽”形式抽取校外评审专家或依照规定在自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

(六)落实开评标场地,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

(七)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成交)人与学院签订合同;

(九)依法办理招标采购活动备案事宜;

(十)整理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评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于规定时间内交学院存档;

(十一)审核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符性和一致性并承担责任;

(十二)全过程接受学院招标采购、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在服务期内须服从学院的日常业务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江西省相关政策和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接到学院委派代理任务和相关采购需求资料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公告编制工作,特殊紧急项目应在接到招标采购项目后当日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公告编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代理机构须配合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采购需求论证或招标采购文件会商论证;

(二)在评标前须通过企业关系查询信息系统查询参与同一项目(标包)的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同一项目(标包)投标人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须向学院报告,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继续开评标的,应提醒评审专家详细查阅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力争提前发现并制止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三)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规定,不得向学院采购用户、其他投标人和与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不得向任何投标人和与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

(四)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工作纪律,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代理项目分派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向代理机构委托采购任务,具体由采购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承担能力和委托项目特点进行分派。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总体任务分派应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的顺序排名实行由高到低的差距化分派,同时要注重统筹和兼顾均衡。

第五章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其中日常考核满分分值为60分,年终考核满分分值为40分。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采用正向激励加分和负面清单减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议。

(一)正向激励。满分分值为20 分,主要是评价学院日常统一委派工作的完成情况。正向激励评价由采购中心组织由采购中心代表、计划财务处联合考核组进行评议,涉及较专业的委派工作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评议。

(二)负面清单。满分分值为40 分,采用满分分值扣减符合负面清单中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负面清单减分表详见附件。负面清单评价由采购中心联同计划财务处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查实后根据负面清单减分表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主要考核代理机构承接学院委托采购任务工作专班成员的业务能力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由采购中心组织和计划财务处代表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评议。

(一)工作专班业务能力。满分分值为20 分,主要是评价专班成员在熟悉掌握与运用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过程组织与管理和质疑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分值为20 分,主要是评价代理机构承接学院委派采购任务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成绩=正向激励分+负面清单分+工作专班业务能力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分,考核结果按年度考核成绩高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等级个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划分实行双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考核成绩在90 分(含)以上,且占比不超过参与年度考核代理机构总数的25%

(二)良好:考核成绩在80 分(含)以上,且优秀和良好两个等级的共占比不得超过参与年度考核代理机构总数的65%

(三)合格:考核成绩在70 分(含)以上,其占比不限;

(四)不合格:考核成绩在70 分以下,其占比不限。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年度考核或代理服务期间发现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项目委托后拒绝履行采购项目代理服务的;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未通过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审查的;

(四)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理的;或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要求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与供应商串通、违规编制采购文件、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其他情况的;

(七)向采购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八)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

(九)因工作失误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十)学院认为不再适合代理采购项目的。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由采购中心代表学院按以下规定签署。

(一)若服务周期未满,且未被取消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若服务周期已满,且服务周期内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委托代理协议。

(三)若服务周期已满,经决定需重新参加遴选的代理机构,在学院尚未开展后续代理机构遴选工作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服务周期至下一年度,并续签下一年度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负面清单

 

 

 

 

 

 

 

 

附件: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负面清单

序号

考核类别

负面清单

经查实后存在负面清单中对应款项的扣分标准

1

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文件编制存在违反国家采购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的

5 /

编制的采购文件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表述存在不清晰、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况,甚至存在明显错误、遗漏,逻辑混乱、前后矛盾的

2-5 /

对采购实施计划设置的明显违规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未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未及时向采购科报告,直接采用而导致发生质疑投诉且理由成立的

3 /

对采购用户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中的评分标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而未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未及时向采购科报告,直接采用而导致发生质疑投诉且理由成立的

3 /

未对采购用户不合理的分包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未及时向采购科报告,导致因分包不合理而出现流标、废标的

2 /

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采购文件与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出现不符或采购实施计划内容未准确完整体现在采购文件中的

5-10 /

采购文件未根据采购管理系统中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的或修改存在遗漏的

3-5 /

2

供应商资格审查

对报名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

3 /

3

采购信息发布

未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

3 /

采购公告内容未按规定编制的

2 /

未对我院官网与委托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上的采购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导致发布的采购信息与前述两个平台上的信息未完全对应的

2 /

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后未及时告知采购人和已购买标书的供应商的

3 /

4

开评标现场

管理

开标前,未通过企业关系查询信息系统查询参与同一项目(标包)的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的

3 /

未经学院采购科批准,无故推迟开标、竞谈、竞磋时间的

3 /

开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开评标组织程序混乱或程序缺失的

4 /

未要求评审专家上交通讯工具,评审现场存在评审专家使用通讯工具行为的

3 /

如发现工作人员(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有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相应工作人员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3 /

通过发表不正当言论或采用其他方式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5 /

发现评审专家评审出现明显问题,或评审行为有失公正、公平,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意见,未能加以制止的

3 /

评审现场未按规定录音、录像的

3 /

评审报告未按规定编制,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的

3 /

因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 /

5

质疑投诉处理

因代理机构自身工作失误导致引起质疑投诉的

4 分/次

在接受供应商质疑函后2-4 个工作日内未向采购科提出质疑回复函或意见建议的

3 /

协助采购科处理质疑投诉的主动性不够,处理质疑投诉的能力偏弱的

3 /

6

采购结果确认及发布

采购结果确认函中存在明显文字错误、内容不全或编制不规范等情况的

2 /

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中标(成交)公告的

2 /

7

采购合同审核

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不一致的

3 /

8

采购项目信息统计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采购科如实提供统计报表的

1 /

9

采购材料归档

采购归档材料整理不齐全或未按要求整理的

1 /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科报送采购项目纸质归档和电子档案材料的

1 /

10

费用管理

未按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 /

11

其他情况

在代理机构考核中,弄虛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3 /

存在其他经认定为负面行为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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