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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常娜、甘元超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8-09-10 10:53:31  浏览:

院内各单位:

常 娜,女,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42班学生,学号:7011504096,原受处分等级:记过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5]05号)。2008年5月向学院申请解除记过处分。

甘元超,男,财经学科部电子商务041班学生,学号:7042204040,原受处分等级:记过处分(昌大科院院发[2005]41号)。2008年5月向学院申请解除记过处分。

两位同学在受处分后至提交申请的考核期内,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要求上进,各学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均列本班级的前40%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关于降低或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经2008年6月11日院务会研究决定:解除常娜、甘元超两位同学记过处分。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8年6月13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