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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向艳丽等三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8-12-16 12:20:11  浏览:

院内各单位:

向艳丽,女,人文学科部新闻071班学生,学号:7030507064;

段冰钰,女,人文学科部新闻062班学生,学号:7030506085;

李 雪,女,人文学科部新闻062班学生,学号:7030506107;

经查实,2008年12月7日晚,上述三位同学在未经请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校外住宿。为严肃校风,教育学生,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向艳丽、段冰钰、李雪三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8年12月11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