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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敖艳飞等四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时间:2008-04-18 11:00:08  浏览:

院内各单位:

敖艳飞,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089

雷 华,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51班学生,学号:7011505019

芦明敏,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52班学生,学号:7011505171

肖喆明,男,理工学科部土木工程052班学生,学号:7011505170

经查实,自2008年2月25日开课至今,敖艳飞累计旷课14节,雷华累计旷课14节,芦明敏累计旷课12节,肖喆明累计旷课12节。上述四位同学的旷课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为了严肃校风,教育学生,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3月17日学工处处务会讨论决定:分别给予敖艳飞等四位同学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8年3月17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