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据和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举办方投资或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四)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确认、登记。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量家具用具装具、图书资料等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源。按国家标准分为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经营等。
(四)在建工程是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信息化平台,形成规范的资产管理秩序,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资产的有偿使用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院的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院设立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等负责人担任。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因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职位的人员自然递补。
第七条 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是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院资产管理的政策及相关制度;
(三)对学院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表学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开展涉及资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审议研究。
第八条 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是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并归档会议材料;
(二)监督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对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学院出资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的统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及上级部门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及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院资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对学院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五)负责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的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六)负责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处理资产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条 学院各归口部门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每年向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归口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管理和支付管理以及账务登记等方面的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土地及公用房屋的管理;负责全院设备、软件、家具用具的入库及监督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教室及教室辅助用房的规划及使用管理;负责数字教学资源的管理及应用;负责全院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全院论文、论著的管理;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规划及使用管理;
(五)信息化办公室(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学院网络域名、IP地址、软件、数据资产的技术支撑、管理、运维及应用;负责校园网络系统设施(备)、教学通用计算机及多媒体设备等的管理和运维;
(六)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负责全院园林绿化以及湖塘水面的管理;负责全院学生宿舍、教室、场馆、公有住房的管理;负责全院在建工程、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维修工作;
负责对经学院授权的保障类、服务类及经营类房屋及设施(备)的管理,代表学院对所属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全院安保监控系统、消防器材、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全院档案、校史陈列品、文物的管理;
(十)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校誉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学院公用机动车辆管理;
(十一)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院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以及文创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使用单位是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加强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制,把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和信息化平台的资产信息;
(四)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根据学院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六)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需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资产使用费;
(七)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学院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五条 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提出增加资产配置申请: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院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 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六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配置资产外,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购置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及学院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经确认应当收归学院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档案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调剂、购置、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登记以及财务处理,定期清查实物资产,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院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院内无法调剂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对外转让。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是指学院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探索资产有偿使用模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应当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出租出借价格评估,并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等形式公开招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信息。各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利用学院资产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均按规定处理并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院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和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学院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收益是指学院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院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院利用闲置的公用房、店面、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院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院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院资产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收益应纳入学院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收益。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院及所属企业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有偿转让、置换、出售;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院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学院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院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归口管理部、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学院资产统计报表、分析说明和总结报告;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汇报学院资产动态及分析,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定期对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院总体及各部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学院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学院逐步建立院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院总体和各部门以及各类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各单位自评材料,组织开展抽查,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价报告,督促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改。
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院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变动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造成资产损失的,按学院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解决。学院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大科院院发〔2025〕50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