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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评论

保障女性生育权利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9-04-03 点击量:

10月19日,一名银行女职工向石家庄职工服务中心12351倾诉:女职工生育,无论是头胎还是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如果没有批准就怀孕,要么流产,要么接受处分,已有好几名女职工因意外怀孕受到处分。这名女职员今年意外怀孕,单位让她在孩子和工作之间做出选择。这件事经过12351处理,10月30日该银行表示已废除原有计划生育制度。怀孕是人的自然生理行为,女性有选择生不生、在什么时候生的权利,而不是由企业和用人单位来决定。该银行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这样荒唐的政策应得到惩处。

该银行为了防止自身利益损失而违背人道,甚至违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即任何单位都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该银行无疑做错了,而这种违背人道的现象不仅仅这一例,去年有女教师为生二胎摇号,上个月又出某教育集团通过打分给女教师怀孕时期排序。

这种“霸王条款”的普遍存在,是企业对利益的一味追求,以及对女性价值的否认。一名女员工因怀孕至少会离开工作岗位半年,这半年的职位空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大亏损,但因为怀孕企业就抛弃女员工,就全盘否定她们之前的努力和付出,这实属不公平。如果每个企业都这样,长此以往试问还有哪位女性愿意走向职场?

近年来我国社会一直处于老龄化状态,从2015年开始放宽生育,持续推进“全面二孩”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女性提供宽松的生育条件,而不是像该银行一样实施“高压政策”。对于这种职场不平等,女性自身也十分清楚,她们十分清楚自己一怀孕便会很容易遭到企业的抛弃,现实让她们不敢随意辞职,同时也面临着生育压力,就这样在无奈之中接着忍受这样的“高压政策”。

面对这种为私利反人道、反国家趋势的企业行为应该坚决杜绝,庆幸的是这件事情当中女性权益得到了保障。国家应该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同时完善女性权益申诉的机制,让女性权益真正有所保障、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薛晶晶

作 者:龙小丫

供稿单位:理工学科部